【48812】邵旭东被判刑!

  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花园居委会副书记兼文书邵旭东运用职务便当,移用16.8万元征地补偿款。日前,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该案一审刑事判定书,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邵旭东犯移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判定书显现,被告人邵旭东,男,1969年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大专文化,2006年8月至2017年10月任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花园居民委员会副书记兼文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因涉嫌移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阜阳市颍东区督查委员会立案查询,于2021年5月31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决议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决议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邵旭东担任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花园居委会副书记兼文书,在帮忙政府从事征迁作业时,依照居委会组织,将口孜镇花园居委会十八户乡民合计9.8亩土地补偿款合计38.882532万元转入被告人邵旭东个人银行账户保管,并由其担任向大众发放。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邵旭东实践发放补偿款11.1771万元,剩下金钱其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合计16.8万元归个人运用。

  经审理查明的现实、依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共同。另查明,被告人邵旭东经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纪委告诉到案,归案后照实告知了查询组已把握的其移用部分公款垫支社会抚养费和新农合款的现实,自动告知了查询组没有把握的其移用部分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盈利活动及移用部分公款超三个月未还的现实。被告人邵旭东在承受查询前已交还涉案款10.594568万元,其在承受查询期间交还涉案款6.205432万元,共交还涉案款16.8万元。

  法院以为,被告人邵旭东的行为已构成移用公款罪。被告人邵旭东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分;交还悉数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分;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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